21日下午,記者趕到因為高考替考事件而名聲大噪的河南杞縣。記者在位於縣城的教體局門口採訪了幾位考生家長,他們聽說調查替考事件的工作組在這裡辦公,所以想來打聽消息。因為馬上就要公佈高考成績,幾位家長顯得很著急。其中一位家長苦笑說,他的孩子在家裡抱怨,自己苦讀10年,不如別人掏5萬找個槍手。(6月23日《錢江晚報》)
  這位同學的抱怨,自然不無道理,因為高考找“槍手”替考踐踏了教育公平的底線。有道是,“十年寒窗無人問,一舉成名天下知”。“十年寒窗”強調的是勤學苦練,是厚積薄發,然後才能取得成績,才能金榜題名。但一旦有人可以通過雇佣“槍手”代考,而不需要經受那漫長的“十年寒窗”,就可以“一舉成名天下知”,高考這個“最公平的競技場”也就大打折扣了。
  “替考”這種偷雞摸狗的行當,自然也是“古已有之”。科舉制開始於隋唐時代,但很快就有人開始作弊。在唐朝,一些本無才學的人已經開始鑽考場檢查不嚴的空子,或找人冒名頂替,或是通過向主考官行賄、說情後,找替身代考。因此,唐代有“偽立符告者”,有“接承他名者”,有“遠人無親而買保者”,有“試判之日求人代作者”,民間甚至流傳有“入試非正身,十有三四”的說法。
  但古時候受限於科技條件,這種“替考”現象難以根絕,似乎也還說得過去。但是古人對科舉考試作弊的嚴厲懲罰,卻讓人肅然起敬。唐高宗時,主考官接受應試者的賄賂,泄漏了進士策問試題。事發後被判朝堂斬決,後因他臨刑告發別人,在武則天提倡告密之風盛行的情況下,被免死,配流嶺表,懲罰之重由此可見一斑。清朝時,一旦發現作弊,按照《大清律例》戴枷三個月示眾,杖一百,最後還要發往邊疆充軍。
  反觀我們的高考,對高考作弊的防範無疑做足了功課。但誠所謂“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”,這些年高考作弊還是偶有所聞,“鋌而走險”者還是大有人在,從高科技作弊到河南替考,各種舞弊直讓人眼花繚亂。按照教育部頒發的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》,對冒名頂考這樣的作弊行為,其處罰是“取消各科成績”,“其他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高考的,所在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,直至開除學籍,其他人員代替他人參加高考,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,直至開除或解雇”。
  老實說,這樣的懲罰,雖不能說“蜻蜓點水”,但處罰力度甚至稍遜於古代對科舉考試作弊者的懲處。如果國家不加大對高考作弊、尤其是“替考”的懲罰力度,今後恐怕還會有各種各樣的作弊者“鋌而走險”。因為在巨大的物質誘惑面前,這種處罰實在有些“小兒科”。
  文/汪憂草  (原標題:治高考作弊當向古人學重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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